
我国医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正式落地!
近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医保局、国家中医药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》。本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医疗机构应按照“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,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,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,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,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”的原则,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。
万里云医疗将几个重点摘要列举如下:
★“HR标识”将结果互认一网打尽
以人为本,"HR"不仅在现代企业运营中译为人力资源,还将在医疗体系代指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统一标志。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,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+互认标识。如:“全国HR”“京津冀HR”“北京市西城区HR”等。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,不得标注。
《管理办法》还指出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,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。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,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,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。
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、满足诊疗需要的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。
★ 提示,六种情况下“结果不互认”
《管理办法》明确,出现以下六种情况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:
❶ 因病情变化,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、疾病诊断不符,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;
❷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;
❸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(如手术、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);
❹ 患者处于急诊、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;
❺ 涉及司法、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;
❻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。
所以,如手术前、输血时,以及脑部肿瘤就医等情况下,相关检查将按需随时进行。
经过3个多月的征求意见,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》终于正式发布了!医疗民生有大事,#中国智慧医疗进程# 一直在路上!中国牛!!